准则规定,联营、合营企业实施未分配利润及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会计上不作相应处理,只作备查登记。权益法要求,投资企业对联营、合营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按照持股比例相应进行会计核算。本文认为应该进行未分配利润及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会计处理,下面通过案例进行简要讨论。

2×11年3月20日,A、B、C公司分别以现金200万元、500万元和300万元出资设立D公司,分别持有D公司20%、50%、30%的股权。

2×11年3月20日至2×11年12月31日,D公司实现净利润1,000万元,除此以外,无其他影响净资产的事项。

2×12年1月1日,经A、B、C公司协商,B公司对D公司增资800万元(其中250万元作为实收资本,550万元作为资本公积),增资后D公司净资产为2,800万元,A、B、C公司分别持有D公司16%、60%、24%的股权。相关手续于当日完成。

2×12年1月1日至3月31日,D公司实现净利润400万元,除此以外,无其他影响净资产的事项。

2×12年4月1日,D公司以2×12年3月31日实收资本为基础,按1:0.5比例实施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以及按1:0.4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方案。

2×12年12月1日,A公司以600万元价格将所持D公司8%股权转让给B公司,剩余8%股权按公允价值计量。

假设A、B、C公司不存在关联方关系。A公司与D公司适用的会计政策、会计期间相同,双方在当期及以前期间未发其他内部交易。不考虑相关税费等其他因素影响。

A公司对D公司具有重大影响,增资前后均采用权益法对有关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

A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2×11年3月20日

A公司以200万元现金出资设立D公司,持有D公司20%股权: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200

贷:银行存款200

2、2×11年12月31日

D公司2×11年3月20日至2×11年12月31日实现净利润1,000万元,A公司按持股比例享有20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200

贷:投资收益200

调整后,A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400万元,其中投资成本200万元,损益调整200万元。

3、2×12年1月1日

B公司2×12年1月1日对D公司增资800万元,其中250万元作为实收资本,550万元作为资本公积,A公司相应享有份额: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88(550×16%)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4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48

调整后,A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448万元,其中投资成本200万元,损益调整160万元(200-40),其他权益变动88万元。

4、2×12年3月31日

D公司2×12年1月1日至3月31日实现净利润400万元,A公司相应享有份额: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64(400×16%)

贷:投资收益64

调整后,A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512万元,其中投资成本200万元,损益调整224万元,其他权益变动88万元。

5、2×12年4月1日

D公司按1:0.5比例实施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及按1:0.4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资本,A公司的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100(200×0.5)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100

(或者:

借:应收利润1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100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100

贷:应收利润100)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80(200×0.4)

投资企业对联营合营企业未分配利润及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会计处理

贷: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80

经上述处理后,A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512万元,其中:投资成本380万元,损益调整124万元,其他权益变动8万元。

D公司实施未分配利润及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后,所有者权益为3,2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2,375万元(1,000+250+1,250×0.5+1,250×0.4),资本公积50万元(550-1,250×0.4),未分配利润775万元(1,000+400-1,250×0.5)。

6、2×12年12月1日

A公司将所持D公司8%股权以400万元转让给B公司:

借:银行存款6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19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62

贷: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4

贷:投资收益344

结转其他资本公积: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48

贷:投资收益48

剩余8%股权按公允价值计量: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6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19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62

贷: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4

贷:投资收益344

7、讨论

(1)以未分配利润及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属于联营、合营企业所有者权益结构变动。在同比例转增时,不改变各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但在非同比例转增即存在定向转增时,将改变各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各投资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享有联营、合营企业的权益份额将发生变动。如权益法核算不相应反映这种权益变动,将导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联营、合营企业的权益份额产生重大差异。

(2)按权益法核算的要求,投资企业需要分别反映联营、合营企业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利润分配和所有者权益其他变动产生的变动。既然准则要求分别反映联营、合营企业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利润分配和所有者权益其他变动,对于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投资企业也应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3)本案例第3步2×12年1月1日A公司对D公司增资的会计处理,系按照准则指南的要求进行的,即,B公司单方面增资导致D公司所有者权益结构变动,致使A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结构发生变动,“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88(550×16%),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40,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48”。本文认为这种处理不能合理解释交易背后的逻辑,因而认为应作为A公司视同处置部分股权处理,差额作为股权处置损益。

(4)本文仅为讨论投资企业会计处理方便,按照联营、合营企业发生相关业务的时间相应进行投资企业的会计处理,实际上,投资企业进行会计处理,主要是根据联营、合营企业报送的会计报表以及相关附注进行的,往往要在次月才能实现。